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授权日)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4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2,154 人调整为 2,112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 2,666.3272 万份调整为
2,641.4391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一致。
2、截止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次激励计划授权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因此,同意公司本
次激励计划以 2024 年 5 月 7 日为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 2,112 名激励对象授予
2,641.4391万份股票期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 5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