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8 证券简称:康冠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4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冠科技”)于2022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总部大楼及研发测试中心项目”变更为“智能显示科技园项目(一期)”,且该
议案已经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
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全球技术支持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康冠科技调整为康冠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香港康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康冠”),同意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香港康冠增资港币 5,000 万元(折合人民币具体数额以实施增资时点汇率换算为
准)以实施募投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7 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增加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全资子公司香港康冠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会同康冠科技与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
下简称“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印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康
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 号),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42,487,500股新股。
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
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48.7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8.84 元。截至 2022 年 3月 14 日,公司共
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 2,075,089,5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75,120,525.94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9,968,974.06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全部到账,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14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2022 年 8 月 1 日,公司与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布吉支行、保荐机构华林证券
就公司的募投项目“总部大楼及研发测试中心项目”变更成为“智能显示科技园项目(一期)”事宜,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香港康冠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
理,并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会同康冠科技与开户银行广发银行惠州分行、保荐机
构华林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 2022 年 8 月 1 日,上述事项具体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用途
(注)
1 康冠科技 中国银行布吉 741975642588 575.86 智能显示科技园
支行 项目(一期)
NRA955088023530480
2 香港康冠 广发银行惠州 0170(人民币) 0 全球技术支持及
分行 NRA955088023530480 服务中心建设
0350(美元)
注:上表及下文中的账户余额不含现金管理专户余额、理财收益和利息收入。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 741975642588,截止 2022 年 8 月 1日,专户余额为 575.86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智能显示科技园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
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
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昊、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香港康冠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NRA9550880235304800170(人民币) NRA9550880235304800350(美元),
截止 2022 年 8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全球技术支
持及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昊、韩志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