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关于<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原审议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5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2年 5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623 人调整为 621 人;并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对
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激励对象由 621 人调整为 618 人。
除上述调整之外,公司激励对象名单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
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截止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