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8 证券简称:康冠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2月 22日印发《关于核准深圳市康冠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75 号)核准,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8 日采用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248.7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认购价格为人民币
48.84 元。截 至 2022 年 3 月 14 日止, 公司共 计募集 货币资 金人民币
2,075,089,500.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5,120,525.94 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9,968,974.06 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2]000145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
金的存储与使用进行管理,并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惠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深圳坂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华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具体
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账户余额(元) 用途
深圳市康 广发银行股 全球技术
1 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9550880084689900418 0 支持及服
份有限公 惠州分行 务中心建
司 设
深圳市康 中国民生银 智慧园区
2 冠科技股 行股份有限 624009688 2,014,865,494.95 及信息化
份有限公 公司深圳宝 系统升级
司 安支行 改造项目
深圳市康 中国工商银
3 冠科技股 行股份有限 4000030529166668868 0 补充流动
份有限公 公司深圳坂 资金
司 田支行
深圳市康 中国银行股 总部大楼
4 冠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741975642588 0 及研发测
份有限公 深圳坂田支 试中心
司 行
惠州市康 招商银行股 康冠智能
5 冠科技有 份有限公司 999010741710888 0 显示终端
限公司 深圳天安云 产品扩产
谷支行
深圳市康 交通银行股
6 冠商用科 份有限公司 443066412013005385650 0 商用显示
技有限公 深圳布吉支 产品扩产
司 行
注:(1)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暂时全部存放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户(账号 624009688)中,尚未转出,后续将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拨付至其他专户。
(2)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999,968,974.06 元,与上表中金额差
额部分为尚未支付或置换的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康冠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康
冠商用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
安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坂田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云谷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
丙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慕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昊、杨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