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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301 深市 尚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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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12-27

尚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尚太科技                        股票代码:00130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太科技”、“本公司”、“公司”或“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近 12 个月内新增股东中金佳泰、王源、李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中金佳泰

  (1)自本企业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王源

  (1)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李波

  近12个月新增股东李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参见本节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之“(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除欧阳永跃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公司股份的闵广益、尧桂明、齐仲辉、左宝增、马磊、王惠广,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监事

  李波在发行人担任监事,并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
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扬州尚颀、无锡TCL、安鹏智慧、珠海尚颀、尚颀汽车后、万向一二三、华金领越、超兴投资、杨威、重庆两江、安鹏创投、张晓青、厦门群策、许晓落、孙跃杰、长江合志、郭晓娟、袁冰、招银共赢、招财共赢、创盈五号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闵广益、尧桂明、杨威、马磊、张晓青、许晓落、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⑤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现《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2、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李波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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