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西能源”)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7 号文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75,000.00 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9.60 元,共
计募集资金720,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83,455.8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验,
并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7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多方监管协议,具体如下:
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
西省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一》);2023年 4 月 14 日,公司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二》);2023 年 4 月 14
日,公司、公司子公司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水川能源电厂三期项目(2×1,000MW)”实施主体)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2023年 4 月 14 日,公司、公司子公司陕西能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实施主体)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四》)。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专户余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号
陕西能源投 交通银行股份 清水川能源电厂
1 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西安 611301032013002292736 4,200,000,000.00 三期项目(2×
公司 西五路支行 1,000MW)、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陕西能源投 中信银行股份 清水川能源电厂
2 资股份有限 有限公司西安 8111701013520230313 2,649,160,000.00 三期项目(2×
公司 分行营业部 1,000MW)、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陕西清水川 兴业银行股份 清水川能源电厂
3 能源股份有 有限公司西安 456870100100377661 0.00 三期项目(2×
限公司 吉祥路支行 1,000MW)、补
充流动资金项目
陕西能源煤 上海浦东发展 清水川能源电厂
4 炭运销有限 银行股份有限 72120078801300002427 0.00 三期项目(2×
责任公司 公司西安唐延 1,000MW)、补
路支行 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上表合计金额 6,849,160,000.00 元,为募集资金扣除承销保荐费后的实际到账金额。
三、募集资金多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存放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监管协议一》
甲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
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西五路支行,账号为 611301032013002292736,截止 2023
年 4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4,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清水川能源
电厂三期项目(2×1,000MW)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 得 存 放 非 募 集 资 金 或 者 用 作 其 他 用 途 。 存 放 募 集 资 金 的 金 额 为
4,200,000,000.00 万元。
2、《监管协议二》
甲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
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中信
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为 8111701013520230313,截止 2023 年 4 月 14 日,
专户余额为 2,649,16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清水川能源电厂三期项目(2×1,000MW)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2,649,160,000.00 万元。
3、《监管协议三》
甲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清水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
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吉祥路支行,账号为 456870100100377661,截止 2023 年
4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清水川能源电厂三期项目(2
×1,000MW)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0.00 万元。
4、《监管协议四》
甲方: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能源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一”)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二”,“丙方
一”与“丙方二”合称为“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开户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唐延路支行,账号为 72120078801300002427,截
止 2023 年 4 月 14 日,专户余额为 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清水川能源电厂
三期项目(2×1,000MW)项目、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存放募集资金的金额为 0.00 万元。
(二)协议其他主要内容
1、公司、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中信证券、西部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西部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3、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超、李泽由,西部证券保荐代表人滕晶、张亮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
明;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西
部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公司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募集资金用途进行形式审核。
5、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协议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西部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西部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西部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中信证券、西部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