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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83 深市 豪鹏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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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鹏科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9


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098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暨

            取得金融机构股票回购专项贷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为践行以“投资者为本”的上市公司发展理念,维护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良好的业绩表现、规范的公司治理、积极的投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公司拟使用专项贷款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再次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59.0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4)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9.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89,83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2,139,344 股)的 4.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9.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694,916 股,约占公司
目前总股本(82,139,344 股)的 2.0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5)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

  (6)回购资金来源:专项贷款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业务专项借款合同》(编号:2024 圳中银布借字第 00190 号),借款金额:14,000 万元整(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12 个月。借款用途:专项用于证券代码 001283 股票回购,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用于置换前期回购资金。

  2、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 100%持股的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目前在回购期间尚无明确的增减持计划。若上述人员、股东后续拟实施增减持计划,本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事项存在回购实施期间内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及时到位、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等情况,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存在因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未能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或员工放弃参与持股计划等,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拟用于可转债转股部分,可能存在因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回购完成后法定期限内转股不足,导致公司回购股票不能全部转股的风险。

  (3)本次回购事项存在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规定与要求发生变化,导致本次回购方案不符合新的监管规定与要求,从而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的风险。

  回购方案实施过程中出现前述情形的,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说明
拟采取的应对措施,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再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格向长期内在价值的合理回归,促进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计划使用专项贷款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再次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公司股份拟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与《回购指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六个月;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公司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公司确定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59.00 元/股(含本数),该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状况确定。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实施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将已回购的股份用于前述用途的,未使用部分的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3、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公司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9.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89,830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2,139,344 股)的 4.13%;按回购总金额下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9.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1,694,916 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2,139,344 股)的 2.06%。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在本次回购期内,如公司实施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回购股份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及无限售条件股份的比例相应变化。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专项贷款资金、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等合法资金。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于发布
了《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宣布正式推出股票回购
增持再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回购增持本公司股票,可
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为减轻公司本次回购资金压力,积极完成回购计划,公司
积极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贷款支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签署了《上市公司股票回购/增持业务专项借款合同》(编号:2024圳中银布借字第00190号),借款金额:14,000 万元整(大写:壹亿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12 个月。借款用途:专项用于证券代码 001283 股票回购,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不得用于置换前期回购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公司经营管理层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十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期限可予以顺延,顺延后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最长期限。

  1、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超过最低限额后,则公司可以根据回购方案的约定选择实施完毕,或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立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票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1、本次回购方案全部实施完毕,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 20,000 万元

  和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59.00 元/股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 3,389,830 股,

  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82,139,344 股)的 4.13%。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

  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并全部锁定,预计公司股本结构

  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      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