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6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及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豪鹏科技”)于 2023年 3 月 2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议案》,并于2023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豪鹏科技: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5)。公司聘请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证券”)担任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安信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世纪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省豪鹏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豪鹏”)与世纪证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67 号),公司获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0,000,000 股新股,该批复自同意核准发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
效。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0,000 股,
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43,8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00,438,381.52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43,361,618.48元。上述募集资金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了(XYZH/2022SZAA5030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和注销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广东豪鹏与世纪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存储账户均未发生变化。
公 司 存 储 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深 圳 平 湖 支 行 ( 账 号 :
4000024319200987631)的募集资金已按规范要求支付完毕,为便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已完成了豪鹏科技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账户新产生结息共计137,971.64 元已同步转入广东豪鹏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注销后,该账户对应的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横岗支行(开户行无签署协议权限,故由深圳横岗支行签署)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募集资金
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豪鹏科技:关于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广东豪鹏存储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账号:41026400040062970)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为加强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募集资金专户与广东豪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和保荐机构签
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募集资金用途
(元)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4000024319200987631 137,944.82 /
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
2 限公司深圳华南城支 4000050919100792860 92,505,575.53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
行 目(一期)
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
3 限公司惠州分行 810880100015801 18,671,910.05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
4 司深圳平湖支行 338280100100032218 49,112,241.15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
5 司深圳平湖支行 765376159488 165,892,844.70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
6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20000060954000100884743 48,169,115.01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
司深圳福田支行 发中心建设项目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广东豪鹏新能源研
7 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 41026400040062970 30,014,583.33 发生产基地建设项
目(一期)
注:1、因部分开户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权
限,故由一级支行或分行与豪鹏科技、广东豪鹏及保荐机构世纪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账户开立在二级支行/支行。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支行开立的募集资
金专户(账号:4000024319200987631)和广东豪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湖
支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户:41026400040062970)已经办理完成销户手续。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公司为甲方 1,广东豪鹏为甲方 2,“甲方 1”和“甲方 2”合称
为“甲方”,广东豪鹏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一级支行或分行)简称“乙
方”,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如下: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广东豪鹏新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露/夏曾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通过电子邮件或纸质文件等方式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者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