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3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 月 10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10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 7 栋 4 楼会
议室(二)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2,87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5896%,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5,721,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15%。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名,代表股份 27,150,7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9385%。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股份 15,720,92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12%。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20 人,代表股份 15,721,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515%。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情况: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披露的
《豪鹏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6),公司独立董事黄启忠先生接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在 2023 年 1 月
7 日至 2023 年 1 月 8 日(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就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时间结束,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委托独立董事黄启忠先生投票的股东 0名,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8,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8,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8,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47%,反对 3,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8,1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反对 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0,27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1%,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经与会股东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8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8%,反对 1,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19,4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6%;反对 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审议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闫法臣律师、刘晗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