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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彬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8

一彬科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3-030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3 年5 月 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金额为人民币687.27万元(不含税)。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注册会计师、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42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9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发行价格为17.00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2,586.78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016.1102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6,570.6697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对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3HZAA1B0077”《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告编号:2023-003)。


    二、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情况

  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
人民币687.27万元(不含税),其中承销及保荐费用188.68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301.89万元,律师费用158.49万元,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38.21万元。公司拟以募集资金置换以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为人民币687.27万元(不含税)。上述支付发行费用金额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3HZAA1F0051)。

    三、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的实施

  公司本次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人民币687.27万元(不含税)。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且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XYZH/2023HZAA1F0051),认为:一彬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编制,如实反映了一彬科技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发行申请方案文件中的相关安排。

  综上,民生证券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5、信永中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特此公告。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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