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70 证券简称:铖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4:3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西湖区智强路428号云创镓谷研发中心3号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珊珊女士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 人,代表股份 82,604,679 股,占
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2.7697%。
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股份82,203,567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2.5134%。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401,1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2562%。
中小投资者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8,680,62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545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1,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7,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54%;反对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2,600,6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2%;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82,565,7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29%;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41,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519%;反对38,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4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597,97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9%;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3,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28%;反对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77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2,207,5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193%;反对397,09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8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283,5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255%;反对397,0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745%;弃权0股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 82,600,6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2%;反
对 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676,6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39%;反对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庄丹丽、田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2024年4月20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铖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