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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5

宏英智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2-003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宏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 (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36.00 万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38.61 元/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70,887.96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531.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出具“大信验字[2022]第 4-00005
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本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
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元)

 上海宏英自  招商银行上海  智能化电气控制  1219447769

 动化科技有  曹杨支行      系统及产品扩产  10939        329,019,400.00
 限公司                    项目

 上海宏英智  中信银行上    研发中心建设项

 能科技股份  海分行虹桥                  811020101330    242,793,800.00
            支行          目            1423598

 有限公司

 上海宏英智  湖南三湘银    营销网络建设项

 能科技股份  行股份有限                  007001010100    33,500,300.00
            公司          目            0004136

 有限公司
 上海宏英智  中信银行上

 能科技股份  海分行虹桥    发行费用      811020101310    27,766,982.08
            支行                        1433511

 有限公司

                        合计                            633,080,482.08

注: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605,313,500.00 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智能化电气控制系
统及产品扩产项目”):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上海宏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
二”合称为“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曹杨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二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用于“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甲方: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亮、杨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1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

  八、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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