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3-
020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 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55,121,14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4.9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1,919,35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0.55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201,7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35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3,461,145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7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59,359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35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3,201,7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4.35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
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0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0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526%;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08,0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62%;反对 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8,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15%;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2%;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58%;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3,8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68%;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16%;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3,8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891%;反对 6,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849%;弃权 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6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5,116,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4%;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456,94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87%;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1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傅肖宁、叶子菁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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