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9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747.72 万元,置换资金总额 552.09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43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48.4443 万股,每股
发行价 19.75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506.7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016.36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2,490.41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22 年 8 月 24 日出具
XYZH/2022SYAA10289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根 据 信 永 中 和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XYZH/2022SYAA10289 号”验资报告,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共计人
民币 40,163,639.53 元(不含税),截至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发
行费用的金额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类别 发行费用 募集资金直接 以自筹资金支 本次置换资金
扣除金额 付金额 额
承销费用及保荐费 25,554,742.45 24,968,026.99 2,000,000.00 2,000,000.00
用
审计及验资费用 6,108,490.57 4,504,716.99 4,504,716.99
律师费用 3,707,547.17 660,377.36 660,377.36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 4,396,226.42
息披露费用
发行手续费及材料 396,632.92 312,131.03 312,131.03
制作费等其他费用
自募集资金支付承 -1,413,284.54
销费用增值税金额
尚未付款部分增值 -543,028.30
税金额
合计 40,163,639.53 24,968,026.99 7,477,225.38 5,520,912.54
注:实际拟置换金额与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的差额系募集资
金垫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尚未支付的发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
三、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是否符合监管要
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本次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相关审核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552.09 万元置换预先
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747.72 万元。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符合募投项目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52.09 万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 747.72 万元。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内部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52.09万元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747.72万元。
4、会计师鉴证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XYZH/2022SYAA10294 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利仁科技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证上[2022]13 号) 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由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鉴证报告,因此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同时,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要求。
因此,安信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5、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