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752 号西部绿谷大厦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栋 401)
公告日期:2022 年 7月 26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月 2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如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 1月 2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之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之日为准。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六)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月 27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遵守其出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新能源集团违反该承诺,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交由发行人;如果因新能源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本公司的投资发展计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如下: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发行人上市后有效的法律法规,减持主体需提前将减持意向、数量等计划告知发行人,同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上市公司公告之后按计划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股份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根
据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本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自主决策减持计划。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
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违规减持收益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来
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