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2022-007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248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35,653,500 股,并于2022年12月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F11340 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06,959,058 元变更为人民币 142,612,558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0,695.9058 万股
变更为14,261.2558 万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将《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变更为《浙江炜冈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对其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券 公司于 2022年9月2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
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 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民币普通股35,653,500 股,于2022 年 12
第三条 【】股,于【】年【】月【】日在深圳 月 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61.2558万
元。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
护。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
第十一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 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条 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股东周炳松、李玉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
荷为公司发起人,各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 份数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
数分别为: 间如下:
股 股份 出 持股比 股 股份 出 持股比
序 东 (万 资 例 出资时 序 东 (万 资 例 出资时
号 姓 股) 方 (%) 间 号 姓 股) 方 (%) 间
名 式 名 式
净 净
第十七 周 资 周 资
条 1 炳 4,128 产 80 2018.12 1 炳 4,128 产 80 2018.12
松 折 松 折
股 股
净 净
李 资 李 资
2 玉 1,032 产 20 2018.12 2 玉 1,032 产 20 2018.12
荷 折 荷 折
股 股
合计 5,160 - 100 - 合计 5,160 - 100 -
第十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民币 公司股份总数为14,261.2558万股,均为
九条 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法
一条第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五)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项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批准的其他方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第二十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九条第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一款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外。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第三十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八条第 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 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述规定,给公 一款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
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四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条第 列职权: 下列职权:
(十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三)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划;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三)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合并报表口 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径,以下同)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第四十 超过五千万元; 超过五千万元;
一条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提供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相关法律、法
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