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3-077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
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程序组织开展监
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非
职工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事 1 名。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凌斌先生、张燕华
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召
开 2023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章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三
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章志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
监事。上述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
行表决,上述两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将与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
事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
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 年 12 月 20 日
附件: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凌斌先生,1981 年 11 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
工程师。2005 年 7 月至 2008 年 12 月,任嘉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办公室工作
人员;2009 年 1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嘉兴应用化
学工程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2010 年 7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职于嘉兴市新大
陆机电有限公司,历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2018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工会主席、安环部总监。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凌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凌斌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 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也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张燕华先生,1986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
历,工程师。2009 年 9 月至 2018 年 5 月,历任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车
间办公室专员、主任助理、车间主任;2018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车间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燕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张燕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 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也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章志华先生,1972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中专学
历,助理工程师。2002 年 9 月至 2011 年 3 月,任海宁凌通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设备主管;2011 年 4 月至 2017 年 3 月,任海宁永大电气新材料有限公司设备
科副主任;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5 月,任嘉兴市新大陆机电有限公司设备科
副主任;2018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设备科副主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章志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章志华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 规定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也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经查询核实,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