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3-062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二)14:5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宁经济开发区杭平路 16 号公司五
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陆云峰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召开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0 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 57,05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1.3141%%。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5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53,700,0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7.1250%。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5 人,所持有表决股份 3,351,3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4.1891%。
4.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51,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47,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回避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717%;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51,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47,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37%;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6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回避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47,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926%;反对 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该提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57,051,300 股。经表决同意 57,047,000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99.9925%;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回避 0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347,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8717%;反对 4,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项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名称:孙雨顺、沈璐
(三)结论意见: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10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