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55 证券简称:博菲电气 公告编号:2022-003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715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9.77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
额为 39,54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6,405.1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3,134.83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F11162 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
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进
行管理,并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杭州分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科技支行、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宁支行以及保荐机构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存放金额(元) 募集资金用途
浙江博菲 年产 35,000 吨
电气股份 中信银行股份 81108010126 轨道交通和新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嘉兴 02522463 92,600,000.00 源电气用绝缘材
募集资金 海宁支行 料建设项目、补
专户 充流动资金项目
年产 35,000 吨
浙江博菲 中国民生银行 轨道交通和新能
电气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636860767 50,000,000.00 源电气用绝缘材
有限公司 嘉兴海宁支行
料建设项目
年产 35,000 吨
浙江博菲 杭州银行股份
33040401600 轨道交通和新能
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嘉兴 50,000,000.00
00803871 源电气用绝缘材
有限公司 海宁科技支行
料建设项目
浙江海宁农村 年产 35,000 吨
浙江博菲
商业银行股份 20100031639 轨道交通和新能
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城北 6365 120,000,000.00 源电气用绝缘材
有限公司 支行 料建设项目
年产 35,000 吨
浙江博菲 中国工商银行
12040850292 轨道交通和新能
电气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 50,000,000.00
00276329 源电气用绝缘材
有限公司 海宁支行
料建设项目
合计 362,600,000.00
注 1:募集资金专户到位资金已由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扣除其承销及保荐
费用。
注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宁支行是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分行的下级支行,由于下级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银行为上级分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丙方可以要求甲方或甲方单方面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4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10.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均有权向杭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该委员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博菲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