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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36 深市 弘业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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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业期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10-28

弘业期货: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36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2022-029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其附件部分条款。。

  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公司章程》及其附件条款的修订内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备案等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修订前后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改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司(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 (以下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
(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期 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 衍生品法》(以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的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 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特别规定》(以下称《特别规定》)、《到境(以下称《必备条款》)、《关于到香港 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称《必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作补充修改的 备条款》)、《关于到香港上市公司对公司意见的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章程作补充修改的意见的函》、《香港联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称《香港上市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境内证 称《香港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其它有关法律、 引》、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其它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
                                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中 法》、《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公司监督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国,为本章 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称中程及其附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 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本章程门、台湾地区)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及其附件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台
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湾地区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整 公司系由江苏弘业期货有限公司整体变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 2012 年
2012 年 11 月 29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 11 月 29 日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并在
式设立并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
注册登记。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为 91320000100022362N。          91320000100022362N。

公司的发起人为:                公司的发起人为: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弘苏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弘瑞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铭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江苏弘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总 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
经理。                          长。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责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三十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收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购其股份的;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益所必需。                      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公司股份的活动。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公司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 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公 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三)项、第(五)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第(三)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行。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 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
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批准。公司因第(三)项、第(五)项、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会决议批准。公司因第(三)项、第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注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注销。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
转让或注销。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划;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方案、决算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收
和弥补亏损方案;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本、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十)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十三)审议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份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30%的事项;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批准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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