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36 证券简称:弘业期货 公告编号:2022-006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35号)核准,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777,778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86元,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87,446,667.08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26,092,308.88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1,354,358.2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XYZH/2022NJAA20156号)。
截至2022年8月16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74,183,931.20元,已扣除承销费用人民币13,262,735.88元(不含增值税)。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营业部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完成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工作。
截至2022年8月16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 募集资金
(人民币元) 用途
1 弘业期货股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494977983120 94,183,931.20 补充公司
有限公司 司南京中华路支行 资本金
2 弘业期货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125904672610616 80,000,000.00 补充公司
有限公司 司南京分行营业部 资本金
合计 174,183,931.20 ——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前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前述两家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前述两家银行应积极配合中信建投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晨、武立华可以随时到前述两家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前述两家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前述两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前述两家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前述两家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前述两家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以孰低为原则),公司及前述两家银行应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中信建投,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前述两家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告知中信建投,并配合中信建投进行调查和核实。
8、中信建投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前述两家银行,同时向公司、前述两家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公司对中信建投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自动继受享有。
9、前述两家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中信建投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中信建投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前述两家银行应负责账户内资金存管安全,因前述两家银行原因导致公司账户内资金产生损失,公司因此产生的损失由前述两家银行承担赔偿责任。
11、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2、本协议自公司、前述两家银行、中信建投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经各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中信建投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
13、本协议一式八份,公司、前述两家银行、中信建投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三份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及中信建投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的《验资报告》(XYZH/2022NJAA20156号)。
特此公告。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