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修订草案)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 股份转让...... 6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1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24
第五章 董事会 ......30
第一节 董事......30
第二节 董事会 ......34
第三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42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44
第七章 监事会 ......46
第一节 监事......46
第二节 监事会 ......4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9
第二节 利润分配......50
第三节 内部审计......54
第四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4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55
第一节 通知......55
第二节公告......5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6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57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60
第十二章 附则 ......6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和其他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
公司系陕西农心作物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00078699427XB。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22 年 8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Norsyn Crop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 36 号橡树街区 B 楼
11803 室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并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成为作物解决方案的价值典范和最受人尊敬
的企业;让全体股东获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履行企业的社会职责。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农药(生
产、加工除外)、化肥、农膜、农具、化工原料(易制毒、危险、监控化学品除外)的研究、开发和销售;农业技术服务;农业林业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绿色防控服务;农用植保无人机的销售及租赁;农用植保无人机零配件的销
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共有 6 名,各发起人及其认购的股份的数额、持股
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表所列:
序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的 股数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号 (万股)
1 郑敬敏 4,237.40 56.4988 净资产折股 2019.04.30
2 王小见 1,192.60 15.9013 净资产折股 2019.04.30
3 袁江 670.00 8.9333 净资产折股 2019.04.30
4 郑杨柳 600.00 8.0000 净资产折股 2019.04.30
西安格跃企业管
5 理咨询合伙企业 583.00 7.7733 净资产折股 2019.04.30
(有限合伙)
西安农旗企业管
6 理咨询合伙企业 217.00 2.8933 净资产折股 2019.04.30
(有限合伙)
合计 7,500.00 100.00% --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0,000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
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条 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