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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旅环境: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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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30        证券简称:劲旅环境        公告编号:2023-033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情况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董事长、总经理于晓霞女士,董事、副总经理王传华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报告。于晓霞女士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辞职后于晓霞女士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王传华先生因工作调整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辞职后王传华先生继续在公司担任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于晓霞女士、王传华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于晓霞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2,812,794 股,占比20.48%,通过持有合肥劲旅环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1.92%的合伙份额间接持有公司 1,370,000 股,于晓霞女士直接或间接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24,182,794 股,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1.71%。王传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00,000 股,占比 2.60%。辞职后,于晓霞女士、王传华先生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所作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于晓霞女士、王传华先生在任职期间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
查通过,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王颖哲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总经
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经审核公司本次所聘任总经理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能力,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总经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具备履行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以及工作能力,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总经理的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经核查,于晓霞女士辞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于晓霞女士的辞任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因此,我们同意于晓霞女士的辞职并同意聘任王颖哲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

  特此公告。

                                            劲旅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6 日
附件:

                      王颖哲先生简历

    王颖哲先生:出生于 1971 年 7 月,中国国籍,美国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
环境工程专业工学硕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 EMBA,高级工程师。1993 年
7 月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环境工程专业,获学士学位;1993 年 7 月至 1996 年
7 月任沈阳建筑工程学院教师;1999 年 7 月毕业于清华大学环境工程专业,获硕
士学位;1999 年 9 月至 2002 年 5 月任深圳市中兴环境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助理;2002 年 5 月至 2023 年 3 月历任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
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常务副总经理、CEO、总经理、执行董事长、董事长、专家顾问、美国 McWo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副总裁。

  王颖哲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联关系。王颖哲先生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提名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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