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001228 深市 永泰运


首页 公告 永泰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永泰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10

永泰运: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3-049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5 月 9 日(星期二)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9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河清北路 299 号汇盈大厦 6 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永夫先生

    6、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8 人,代表股份数为 48,147,5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560%。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人,代表股份数为 38,55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1158%。

    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9,597,3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02%。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本次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3,783,5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28%。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数为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数为 3,783,3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26%。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线上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3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08,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0%;
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4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2%;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25,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43%;
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7%;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61,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85%;反对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5%;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108,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0%;
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3,744,5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692%;反对 39,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08%;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邹盛武律师、丁敬成律师

    3、结论性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0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