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25 证券简称:和泰机电 公告编号:2024-014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泰机电”)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保荐机构发表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17 号)核准,公司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616.68 万股。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81 元,
募集资金总额为 756,767,908.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68,399,144.00 元后,募集资金
净额为 688,368,764.00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全部到位,经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48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并连同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向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和泰链运机械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链运”)、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和泰输送”)进行增资,以分别实施募投项目之“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
智能制造项目”、“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6
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
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的具体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 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累 募集资金累 项目实施
号 总额 投资额度 计投入金额 计投入比例 主体
1 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 55,153.97 52,072.14 14,317.95 27.50% 和泰链运
条智能制造项目
2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9,884.56 9,332.24 - 和泰输送
3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2.38 7,432.50 - 和泰机电
合计 72,910.91 68,836.88 14,317.95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原则,结合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以及当前市场环境、公司发展
战略,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
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调整前达到预定 调整后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时间 可使用状态时间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024 年 2 月 2025 年 2 月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5 年 2 月 2026 年 2 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拟实施地点为杭州市钱塘新区青六北路 1590-55 号,
系公司现有厂房内,计划通过原有链条产能搬迁、购置新设备、招募人员等方式实施本
项目。因原有链条产能在募投项目“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新
厂房建设完毕后方可搬迁,前期暂无场地可供实施,对本募投项目进度造成影响。目前“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厂房建设已竣工验收,公司将结合下游港口码头散状物料卸船设备的市场需求,稳步实施本项目。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实施场地计划通过购买取得,根据相关文件,公司拟受让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未来总部社区物业,作为公司拆迁补偿安置,研发中心规划面积为 3,000 平方米。目前相关物业尚未建设完毕,导致该募投项目未能如期实施。公司将积极推进落实该项目实施场地,同步完善研发团队建设,购置先进研发设备和软件系统,逐步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四、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等情况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公司对拟延期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重新论证,具体如下:
(一)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1、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港口运输业的不断发展为本项目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空间。近年来,我国内河与沿海港口吞吐量呈现上升趋势。2023 年 1—11 月,全国港口完成货物吞吐量、外贸货物吞吐量分别为 155.1 亿吨、46.2 亿吨,同比分别增长 8.4%、9.6%。由于散状物料自重轻、颗粒小的特点,现有的抓斗式卸船设备卸船效率低,且在卸船过程中易造成大量扬尘,严重污染港口环境,因而港口始终存在较大的卸船设备替换需求。本项目所生产的卸船提升机,能够在提升散状物料卸船效率的同时,减少扬尘产生,解决港口散状物料抓取的痛点,具备良好的市场空间。
公司研发与技术储备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公司在现有输送设备技术的基础上,开发了适用于港口卸船设备所需的链条、链板、取料头、机壳和提升系统技术。通过本项目的实施,公司可将已有的自动卸船提升机技术实现产业化,满足港口行业对物料输送设备的绿色化要求。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由于港口运输业蓬勃发展,对高效环保型物料输送设备的需求量大,将会为输送设备制造业创造巨大的新增市场,本项目投产后所生产的卸船提升机产品,改变了以往传统的抓斗式卸船作业模式,从源头上减少了扬尘的产生;相较于其他防尘措施而言,防尘效果更好,经济效益高,有助于公司开拓港口装卸市场,挖掘新的业绩增长点。
本项目达产后,预计将实现年产 160 台卸船提升机产品的生产规模,实现公司新技术向产业化的转变,优化公司产能配置和产品结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二)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项目实施的可行性
公司的研发实力为本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公司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浙江省创新型中小企业,建有浙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是国内先进的物料输送设备制造商之一。截至 2023 年底,公司及子公司共获得物料输送设备授权专利 99 项,其中发明专利 16 项。
公司具备完善的研发激励机制和人才培养办法,为本项目的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公司针对研发部门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创新人才培养办法》《研发人员激励办法》《知识产权奖励办法》,对研发人员进行专业能力的培养,并通过各种激励机制提升研发人员开展科研开发、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
2、项目实施的必要性
输送设备质量与技术水平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公司目前研究开发资源基本饱和,为实现更好的品质把控、提高研发精准度,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建设研发中心以及实验室,提升公司产品质量以及研发能力;采购先进的研发设备和软件系统,有针对性地提升公司的新产品科研创新能力;加强人才建设,完善研发团队,为公司研发创新能力及技术水平提供智力保障,持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三)项目实施的论证结论
公司认为“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未发生重大变化,募投项目仍具备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公司决定继续实施上述募投项目并将该项目实施期限进行调整。继续实施期间,公司将持续关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募集资金投资进行合理安排,力求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五、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公司将加强对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关注市场环境变化,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1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实际需要所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投资规模,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不存在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以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有利于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