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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2-12-09

欧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欧克科技                        股票代码:001223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OK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 Ltd.

          (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工业园芦塘项目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9 号安信金融大厦)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欧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克科技”“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部门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本公司、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等作出的重要承诺、履行情况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本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其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公司董事会根据以下原则制定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计划和预案:

  1、应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要求;

  5、综合考虑当时国家货币政策环境以及宏观经济状况。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1、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现金股利分配:在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每一年度结束后,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应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若公司满足下述条件,则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利润,在提取完毕公积金及弥补亏损后仍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4)公司的资金状况能够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5)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于 0.1元。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未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更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采取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4、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应当披露原因,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进行审议。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以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公司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确实与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不符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提案中应详细说明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经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通过。
三、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限售、减持意向及减持事宜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胡坚晟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定。
  3、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或本次发行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6 月 12 日,
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且在前述延长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明确公司未来十二个月的控制权安排,并通过公司对前述控制权安排事宜进行公告,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本人在限售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方式。

  5、本人持续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份。本人减持公司股份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和实施公司股份减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公司对该次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区间等内容予以公告。

  6、公司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有关股份锁定和减持的其他规定。

  8、对于本人已作出的上述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仍应遵守前述承诺。

  9、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违规减持公司股份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将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胡甫晟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应在就任董事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仍然继续遵守如下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③《公司法》对转让公司股份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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