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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飞宠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2

源飞宠物: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22        证券简称:源飞宠物        公告编号:2024-022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5 月 21 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5 月 2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 年 5 月 21 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3: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标准园区宠乐路 1 号温州源飞
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庄明允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2,316,0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 股的 75.54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42,304,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88,380,460 股的 75.540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 股的 0.0062%。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7,893,3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88,380,460 股的 9.49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7,881,6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股的 9.492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1,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88,380,460 股的 0.006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90,890,000 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股份数量2,509,540 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380,460 股。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见证律师等。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 2024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346%;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0.0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42,304,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8%;反对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881,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股份的 0.065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崔白、范雨婷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源飞宠物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源飞宠物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源飞宠物玩具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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