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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4-045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先生、孙建雄先生、侯炳阳先生、刘国彪先生、叶继勇先生、郑钢先生(以下任何一方单独称为“一方”,合称为“各方”。)原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
称“原协议”)即将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到期。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各方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
之补充协议》,延长了各方一致行动的期限。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背景情况

    各方于 2009 年 1 月 7 日共同签署了原协议,约定自协议签署日后各方成为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暨一致行动人,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届满三年之日终止。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自 2021 年 10 月 15 日起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原协议将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期满。

    为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各方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延长了各方一致行动的期限。
    贾齐正先生、孙建雄先生、侯炳阳先生、刘国彪先生、叶继勇先生、郑钢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43,008,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32.67%。

    二、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安排

    1、各方在公司股东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时均采取一致行动;任意一方若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保证在公司董事会会议中行使提案权及表决权时应首先取得其他一致行动人的一致意见,并与其他担任董事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人采
取一致行动。

    2、各方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为:在行使股东会或董事会提案权、表决权前,各方应先协商一致,取得共同意见后,再行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进行一致表决,以便在行动上保持一致;若沟通商讨后一致行动人内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每人一票,以取得多数赞成票方意见为准,若投票结果赞成与反对票相同,则各方应以持股多的一方意见为准。

    3、本补充协议任意一方拟就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其他各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与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行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二)其他相关安排

    1、在本补充协议有效期间内,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签署本补充协议之外的第三方转让所持公司的股份;任何一方未经其他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在其所持公司股份上设置任何质押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将其委托管理。

    2、本补充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关系,不影响各方各自的财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利润分配权、公司资本公积金等转增的股本、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的返还以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应享有的其他财产权益。

    (三)有效期

    本补充协议有效期 36 个月,自原协议到期之日起 36 个月,即自 202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27 年 10 月 14 日止。任何一方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的增减不影响
本补充协议对各方的效力。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仍为贾齐正先生、孙建雄先生、侯炳阳先生、刘国彪先生、叶继勇先生、郑钢先生。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有利于保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利益,有利于维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