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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臣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3-07-11

丽臣实业: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
理办法》《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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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7、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董事会确定
授予日为 2023 年 7 月 10 日,同意公司向符合条件的 74 名激励对象授予 566.63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11.04 元/股。

  (以下无正文)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占红              李玲            丁利力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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