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2-052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召开
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拟对 《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 的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1 象提供的担保; (四)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何担保; 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
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
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
及时公示核查结果。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
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
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
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
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
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
时公示。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2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案。 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 程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及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及作出决议。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
和清算; 和清算;
3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六)在公司存在恶意收购的情形下,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收购方为实施前述目的而向股东大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提交的关于改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过的其他事项。 (包括罢免现任董事、监事,选举新任
董事、监事)、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
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资产、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
或抵押、提供财务资助、债权或债务重
组、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签订许可协议等议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除其职务。每届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公司董事总数的1/2。
4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非经原提
董事职务。 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 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