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RESUN Co., Ltd.(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 399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1-1-1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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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本次发行概况
声明: 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本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司拟发行新股不超过 2,250.00 万股,发行数量不低于发行后
公司总股本的 25%。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转让。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人民币【】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8,999.55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限售安排、股
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
(一)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
国彪、叶继勇、郑钢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
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
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
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
欧莎、张颖民、黎德光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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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
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
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
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
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
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
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卓权、孔福云、杨国府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
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
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
比例不超过 50%。
3、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
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龚小中等 5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本人
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
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21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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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仅对需投资者特别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进行提
醒。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下列重大事项: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
均分别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
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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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刘茂林、袁志武、欧莎、张颖民、黎德
光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3、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
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
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减持价格应相应调整。5、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付卓权、孔福云、杨国府承诺: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且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入后 6
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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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3、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
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
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龚小中等 52 名自然人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本人违反关于股份锁定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本人在
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
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二、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
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作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及侯炳阳分别持有公司 23.11%、6.22%及 6.22%的股份,为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其股份锁定期限参见“重大事
项提示”之“一、 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同时,上述人员与其他共同实
际控制人刘国彪、叶继勇及郑钢均分别承诺: 本人将严格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就
持股锁定事项出具的相关承诺执行有关股份限售事项;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股份锁
定承诺规定的限售期内,本人不会进行任何违反相关规定及股份锁定承诺的股份
减持行为。
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本人的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
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严格按照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届时有效的减持规则进行减持,并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
的,将以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