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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5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5-27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RESUNCo.,Ltd.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社塘路39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216号华创大厦)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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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不具有据此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
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发行股数不超过2,250万股
每股面值1.00元
每股发行价格【】元
预计发行日期【】年【】月【】日
发行后总股本8,999.55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有股份的限售安排、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
钢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
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
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
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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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延长6个月。
(5)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刘茂林、贵仁俊、欧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
等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
动延长6个月。
(5)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霞玲、付卓权、孔福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
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份。
4、罗文姗等32名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丽臣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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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16年5月17日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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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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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
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及公司风险:
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
均分别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
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
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5、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二)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承诺刘茂林、贵仁俊、欧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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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
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依法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发行价。如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至上述减持公告之日公司发生过除权除息等
事项的,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4、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6个月。
5、上述承诺不会因为本人职务的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改变。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刘霞玲、付卓权、孔福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公司的股份,买
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公司股份;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罗文姗等32名自然人股东以及法人股东丽臣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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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应自该等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启动
回购股份议案。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关回购新股议案后,应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发出提示性公告。有关回购新股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
议。回购股份的价格按照二级市场价格进行,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并加算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
的算术平均值。回购数量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截至董事会审议通
过有关回购议案之日公司股份发生过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公司的发行价格及新股
数量的计算口径应相应调整。
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
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
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公司招股说明书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
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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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认定本单位为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给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单位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
证明本单位无过错的除外。
(五)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验资机构承诺
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本次公开发行前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
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共同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贾齐正、孙建雄、侯炳阳、刘国彪、叶继勇、郑钢的股
份锁定期限参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一、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承诺”。同
时上述人员均分别承诺:持股限售期结束后,本人届时将综合考虑个人及家庭的
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如本人确定依法减持
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持股限售期结束后24个月内,如本人
确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的,将在满足公司股价不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且公司
运营正常、减持对公司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进行减持,减持价格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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