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6 证券简称:华瓷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3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存储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新开设 2 个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募资资金专户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2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296.67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9.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589,997,979 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532,679,111.08 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1年 10 月 14 日出具《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40号)审验确认。
2021 年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已开立募资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 议》,具 体 内容详 见 2021 年 10 月 27 日刊 登在 巨潮资 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03)
二、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
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已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新开设 2 个资金专项,并于近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拟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募资资金专户中剩余资金全部转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 2022 年 1 月 20 日公司新设立募集资金专户信息及账户金额如下:
募集资金存放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金额(人民币/
元)
湖南华联瓷 中国银行股 日用陶瓷生
业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产线技术改 611948001218 41,820,770.38
公司 醴陵支行 造项目
湖南华联瓷 中国银行股
陶瓷新材料
业股份有限 份有限公司 611946001888 20,745,537.06
生产线项目
公司 醴陵支行
注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账号为 57010078801800001206 募集资
金专户 2021 年 12 月 31 日余额为 196,528,997.62 元,包含利息 408,611.38 元,其中有 1.5
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尚未到期,2022 年 1 月支付募投项目款项 4,708,227.24 元,当前可
用余额 41,820,770.38 元全部转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账号为 611948001218 募集资金专户。
注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账号为 57010078801000001205 募集资
金专户当前账户余额为 20,745,537.06 元,包含利息 66,425.98 元,全部转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账号为 611946001888 募集资金专户。
注 3:公司购买银行理财的具体内容详见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的《湖
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公告》(2021-008)。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该 专 户 仅 用 于 甲 方
对应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凌、张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
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需延长持续督导期的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