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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Hualian China Industry Co., Ltd.
(注册地址:湖南省醴陵市西山办事处万宜路 3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湖南华联瓷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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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不超过6,296.67万股,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流
通股数量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全部为新股发行
每股面值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 】元
预计发行日期 【 】年【 】月【 】日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25,186.67万股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致誉
投资、长石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已出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
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
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
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
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
(二)本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和华联悟石已出具承诺: 1、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
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
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在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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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
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
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
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
(三)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君奇、傅
军、丁学文、凌庆财、彭龙、叶建明、罗新果、易金生、唐日晖还出
具承诺: 1、除上述锁定外,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
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
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除应遵守 《公司法》、 《证
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
于发行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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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声明
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
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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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一)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许君奇、傅军及其控制的公司股东致誉投资、长石
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已出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司/本人在
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
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
(二)本公司股东华联立磐和华联悟石已出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
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
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公
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
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
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
(三)作为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许君奇、傅军、丁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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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庆财、彭龙、叶建明、罗新果、易金生、唐日晖还出具承诺: 1、除上述锁定
外,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6个月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 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
后的价格。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除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外,减
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价。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 A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如果公司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
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
数发生变化的, 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适用
的规定做调整处理)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应当按照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停止条件:在以下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者相关增
持或者回购资金使用完毕,或继续增持/回购/买入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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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上市条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触发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 在确保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以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公
司回购股份的议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并在董事
会做出决议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有关议案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回购股份的议案应包括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拟回购股份
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以及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包含的其他信息。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的议案做出决议,
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致誉投资、长石投
资和新华联亚洲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应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通过回购股份议案的, 回购公司股份的数量或金额应
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但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
润的 20%;
2)同一会计年度内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 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2、股东致誉投资、长石投资和新华联亚洲稳定股价的措施
当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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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收盘均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或无法实施公
司回购股份的股价稳定措施时,股东致誉投资、长石投资和新华联亚洲应启动通
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1)股东致誉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