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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味央厨: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15

千味央厨: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2-050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
                      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或“公司”)完成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42,200 股的授予登记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1、2021 年 11 月 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
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肯定性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同时,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
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披露
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2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期间,通过公示栏对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
披露了《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2021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等相关议案,并同意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独立董事董彬女士作为征集人,对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6、2021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 2021 年 12 月 15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31.01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526,200 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7、202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526,200 股的登记工作,该批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

期为 2021 年 12 月 28 日。

  8、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根据《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2 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并调整授予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情况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2 年 8 月 26 日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42,200 股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86 元/股

  4、股票来源及种类: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5、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5 人,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占授予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

                      数量(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核心人员(5 人)      42,200            2.69%              0.05%

        合计            42,200            2.69%              0.05%

  注:1、公司在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可能由于四舍五入结果不同而略有不同。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和 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
  的解除限售安排                                                    比例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      50%

                              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

  7、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如下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激励对象属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Am)          业绩考核目标触发值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67%          年度目标值的 80%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1%

  每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根据下表中对应的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对比 2020 年度)                                          (X)

                                  A≥Am                      X=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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