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5 证券简称:千味央厨 公告编号:2022-013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披露的相关公告,现将《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章程》的部
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号
1 第十二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2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所必需。
动。
3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方式之一进行: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4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东大会决议;因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项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议决议。
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项、第(六)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 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
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6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第三十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其他情形的除外。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性质的证券。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7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项;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弥补亏损方案; 案、决算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