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以下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具有聘用或劳务关系;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5、公司已作出承诺不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升公司凝聚力,增强公司竞争力,为公司核心队伍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长期持续发展。
7、公司审议本次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202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