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3 证券简称:中铁特货 公告编号:2023-028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4 日在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7 月 19 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9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鸭子桥路 24 号中铁商务大厦中铁特货公司
会议室。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于永利先生。
7.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 25 人,代表股份 3,720,64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3.7144%。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代表股份 3,440,000,1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77.4000%。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2人,代表股份280,64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44%。
4.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股份 40,640,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144%。其中现场出席 2人,代表股份 40,00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9000%;通过网络投票 21人,代表股份 640,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4%。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6.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选举李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20,08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0%;反对
5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0,08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6277%;反对 5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2%;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选举武中凯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总表决结果为:
同意 3,720,08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50%;反对
539,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5%;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40,082,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98.6277%;反对 539,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282%;弃权 1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40%。
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见证律师:曹一然、王思晔
3. 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铁特货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