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0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相关情况
1.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24年8月1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为: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总股本
130,677,2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3,067,723.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日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按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自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今,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范围内,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利润分配实施距离审议通过分配方案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30,677,23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币现
金(含税;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
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
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 年 9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4 年 9 月 10 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9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
将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
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六、调整相关参数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魏澄、付英、丁琦对首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股份作出的相关减持意向的承诺:本公司/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为 28.01 元/股。
2021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28.01 元/股调整为 27.46 元/股。
2022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履行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27.46 元/股调整为 22.43 元/股。
2023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22.43 元/股调整为 18.65 元/股。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上述股东在承诺期内的最低减持价格由 18.65 元/股调整为 18.55 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23号院1号楼12层1201-12室
咨询联系人:付英
咨询电话:010-67711118
传真电话:010-67716606
八、备查文件
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