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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房节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9

金房节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节能        公告编号:2023-001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会议开始时间:2023 年 1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23 年 1 月 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 月 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甲 23 号院 1 号楼 12
层 1201-12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会议召集人: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建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数量 57,533,9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3.3996%。其中: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5 名,代
表股份 50,389,3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526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3 名,代表股
份 7,144,5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873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 名,代表股份 12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2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0013%。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补充增加额度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532,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79%;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1,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选举杨建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杨建勋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杨建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魏澄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魏澄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魏澄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付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付英女士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付英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丁琦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丁琦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丁琦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2.05 选举宋建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宋建彪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宋建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6 选举许振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许振江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许振江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3.01 选举胡仕林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胡仕林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胡仕林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2 选举童盼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童盼女士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童盼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03 选举肖慧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肖慧琳女士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肖慧琳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4.01 选举刘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刘源先生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刘源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02 选举耿丹婷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57,532,7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9%。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股份数: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耿丹婷女士积累投票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耿丹婷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莫军凯、石权律师见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事宜,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金房暖通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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