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5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东洪兴”)于2022年4月1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近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州洪兴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洪兴”)、汕头市芬腾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腾服饰”)、广东芬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腾电子”)、芬腾居家(广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芬腾居家”)和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816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48.65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9.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1,776,6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40,900,700.00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7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1]21000780108号《验资报告》。
二、本次《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
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
监管 披露日募集
序号 账户名称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银行 资金存放金
额(万元)
中国工
广东芬腾电 商银行 营销网络
1 子商务有限 股份有 扩建及推 2003027429200102489 0.00
限公司
公司 广项目
汕头潮
南支行
中国工
商银行
汕头市芬腾 营销网络
股份有
2 服饰有限公 扩建及推 2003027429200102516 0.00
限公司
司 汕头潮 广项目
南支行
广州银
芬腾居家 行股份 营销网络
3 (广州)商 有限公 扩建及推 810368788880010085 0.00
业管理有限
司广州 广项目
公司 分行
兴业银
行股份 营销网络
4 广州洪兴服 有限公 扩建及推 394880100101495350 0.00
饰有限公司
司广州 广项目
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及广州洪兴、芬腾服饰、芬腾电子、芬腾居家;乙方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潮南支行、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丙方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的相关要求,丙方已经向甲方、乙方告知有关廉洁从业的规定,丙方将遵守法律法规,公平竞争,合规经营,不直接或者间接收受或者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晓、黄自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甲方同意授权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可按本协议约定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未及时通知乙方导致相应后果的,与乙方无关。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3年12月31日解除。上述期间内如丙方对甲方的持续督导责任终止,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10、本协议一式7份,甲方1、甲方2、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