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8 证券简称:华菱线缆 公告编号:2023-059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
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
审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拟对《湖
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1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
理。
第十二条(新增)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
2 -- 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方式之一进行:
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3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4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的,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的,应该经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本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本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5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6 司造成损失的;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7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
议; 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单项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十四)审议公司单项投资金额在 2000 万元以上
或占公司净资产 5%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 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的固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定资产投资。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下列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一)公司下列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
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