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菱线缆股份有限公司
HUNAN VALIN WIRE & CABLE CO.,LTD.
(湘潭市高新区建设南路 1 号)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招股意向书
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六月
声 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本招股意向书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最终控股股东华菱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湘钢资产承诺
“(1)本公司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若本公司出现未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票锁定期承诺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本公司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若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新湘先进、宇纳衡富、锐士一号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本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 1901020001 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2 款第(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合伙企业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合伙企业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4)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华菱集团、凤翼众赢、湖南迪策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五)持股 5%以上股东兴湘集团、湘潭经建投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公司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3)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本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六)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熊硕、陈柏元、何杰(已卸任)、张文钢、李国栋、熊鹰、胡湘华(均为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七)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张军(间接持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如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票仍在《增资协议》(合伙企业入股公司时签订的编号为 1901020001 的《增资协议》)第十条第 2款第(10)项约定的三年锁定期内的,本人承诺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增资协议》约定的锁定期结束。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若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时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1)启动条件:公司自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须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应按照股价稳定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终止条件: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后,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将终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措施
(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股票以稳定股价的书面方案(以下简称“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票数量范围、增持价格区间、增持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增持总金额不应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
(2)公司回购:若控股股东未如期公告前述具体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25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回购股票方案(以下简称“回购方案”)并提请召开股东大会,回购方案应包括回购股票数量范围、回购价格区间、回购期限等,且单一年度回购总金额不应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 20%。
(3)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回购方案,或者公司董事会未如期公告回购方案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其上年度税后薪酬总额的 3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的薪酬总和。
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公众股股权分布的最低比例要求等),则其回购或增资义务之履行期限相应顺延,直至满足或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3、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程序
公司股价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和实施顺序如下:1、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2、公司回购公司股票;3、董事(独立
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现金分红的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上述措施中的优先顺位相关主体如未能按照本预案履行规定的义务,或虽已履行相应义务但仍未实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自动触发后一顺位主体实施相应义务,但应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程序如下:
(1)控股股东于触发稳定股价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并向公司送达增持股票的书面通知,增持方案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如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不满足终止条件的,公司将在前项措施实施完毕后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做出实施回购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告。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