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7 证券简称:联科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8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
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7 日召开了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董事会人数、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及相关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条款及其他相关制度修订公告如下:
一、公司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容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并适应现阶段业务及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公司拟将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6 人调整为 5 人,其中独立董事由
3 人调整为 2 人,非独立董事仍为 3 人。
二、《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修订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三、《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联科功能材料有限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原山东联科功能材料有限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潍坊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登记, 司;在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781727572181L。 91370781727572181L。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550 万股,于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2021 年 6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行人民币普通股 4,550 万股,于 2021 年 6
市。 月 2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限制。 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形的除外。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
法院提起诉讼。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法院提起诉讼。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计划;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四)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五)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六)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供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其他担保情形。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 供的担保;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决程序。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得 迟 于现 场股 东 大会 召开 当日 上 午 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
结束当日下午 3:00。 得 迟 于现 场股 东 大会 召开 当日 上 午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结束当日下午 3:00。
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三)本章程的修改; 和清算;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三)本章程的修改;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总资产 30%的;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五)股权激励计划; 总资产 30%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
其他事项。 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