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市青州市鲁星路 57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网站http://www.cninfo.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首次公开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目录
发行人声明 ...... 1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 3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 3
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 6
三、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 9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11
五、对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 13
六、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 ...... 16
七、发行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 ...... 16
八、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9
九、重大风险提示 ...... 22
十、2021 年第一季度公司财务数据情况 ...... 24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6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 27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 27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 27
三、发行人的股本情况 ...... 29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 33
五、发行人业务及生产经营有关的资产权属情况 ...... 36
六、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 49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 66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 70
九、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 7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 85
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安排和计划 ...... 85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展前景的分析 ...... 85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 87
一、风险因素 ...... 87
二、其他重要事项 ...... 89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92
一、 本次发行各当事人 ...... 92
二、本次发行上市重要日期 ...... 92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93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一)控股股东联科集团,实际控制人吴晓林、吴晓强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公司/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公司/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4、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二)公司股东联银投资、潍坊汇青、青州汇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合伙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
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亲属鞠志温、张玉松、李明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四)股东、董事陈有根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五)张玉松、北京科创等其他 17 名股东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企业/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
(六)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何佩珍(董事陈有根配偶)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人(本人配偶)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公司股票的发行价(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则上述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4、若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六个月内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则上述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本人直接、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在原有锁定期限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减持价格和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以及其他与上市公司股份锁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减持股份相关的规定。二、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出具了相关承诺。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作相应调整),公司应按照预案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次用以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如一个会计年度内多次触发上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在本年度内公司可无需履行承担回购股份稳定股价的义务。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当采取公司回购股份的稳定股价方案实施完毕仍然触发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