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3 证券简称:大中矿业 公告编号:2021-009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召
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相关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9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8,940,000 股已于 2021年 5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3381 号),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289,060,000.00元变更为人民币 1,508,000,000.00 元,股本由人民币 1,289,060,000.00 元变更
为人民币 1,508,000,000.00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128,906 万股变更为 150,800
万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发生了变化,现拟将《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内蒙古大中矿业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草案)》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条款 原章程条款内容 修改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为维护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程。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以发起设 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市场监 司(以下简称“公司”)。
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
91150800701444800H。 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91150800701444800H。
第三条 公司于【核准日期】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
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18,940,000 股,于 2021 年 5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8,906 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800 万元。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目: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许可经营项
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团 目:矿产品开采、加工、销售;矿产品冶炼;氧化球
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团加工、销售。公路经营管理;普通货物道路运输。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一般经营项目:矿产品(除控制品)、铁矿石、钢材、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建材、工程机械、重型汽车、矿山设备、机电产品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购销;进出口贸易(备案制);尾矿库运行;砂石料
加工、销售。 加工、销售。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
元。 民币 1 元。
第十八条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设立时全部缴足。各发起人在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出资比例如下:
发起人 认购股 发起人 认购股 股权
股权比 出资 出资时 出资形 出资
名称(姓 份(万 名称(姓 份(万 比例
例(%) 形式 间 式 时间
名) 股) 名) 股) (%)
众兴集 净资 众兴集
2009-5 净资产 2009-
团有限 84,304 99.18 产折 团有限 84,304 99.18
-24 折股 5-24
公司 股 公司
净资 净资产 2009-
2009-5 梁宝东 696 0.82
梁宝东 696 0.82 产折 折股 5-24
-24
股
合计 85,000 100 — —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份数额】万股,公司的股本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50,80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结构为:普通股【股份数额】股。 由股东全部持有。
第二十八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条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公司其他股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条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