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做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25,000 万股(含本数),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 10%,
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153,906 万股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众兴集团、 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
梅以及实际控制人亲属安凤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
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
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
本人/ 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
2、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周国峰承
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
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
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
东、牛国锋、吴金涛、王福昌、张杰、周国峰、梁欣雨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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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 6 个月。
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
梁宝东、牛国锋、吴金涛、王福昌、张杰、周国峰、梁欣雨
同时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
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20 年 6 月 16 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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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重大事
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
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众兴集团、实际控制人林来嵘和安素梅以及实际控制人
亲属安凤梅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本人/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申报前六个月内从控股股东处受让股份的周国峰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
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
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担任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东、牛国锋、吴金
涛、王福昌、张杰、周国峰、梁欣雨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
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
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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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林来嵘、梁宝东、牛国锋、
吴金涛、王福昌、张杰、周国峰、梁欣雨同时还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5%; 本人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出售发行人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5、发行人其他股东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本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遵守下列公司稳定股
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实施主体及措施
为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如果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
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
同),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公司将根据
《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该预案所述职责,并通过该预案所述的
相关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
购股票;2)建议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公司股票;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以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董事特
指公司的非独立董事。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
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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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一个月
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
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
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公
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
完毕后,如公司股票价格再度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则公司、控股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继续按照上述承诺履行相关义务。自股价
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能实现,则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会即刻提出并
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安排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
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
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
回购的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回购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0.5%,且不超过本次回购前
公司股本总额的 5%,具体回购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
公告。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
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
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必要的备案程序。回购方
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
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承诺就该
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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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