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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203 深市 大中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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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4年4月30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4-05-04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小佘太书记沟)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II
   
声明:本公司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之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一、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二、发行股数  不超过20,000 万股,且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
例不低于10% 
三、每股面值  1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  【】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
锁定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以及股东杭州联创
永溢、杭州联创永源、上海联创永沂、新疆联创永津、
无锡同创创业、林圃生、林圃正、安素梅、安凤梅、
孙建新、程国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东梁宝东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
处受让的12,890.6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其余2,823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张云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
受让的6,445.30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III
分股份;其余643 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股东葛雅平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
处受让的5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其余20万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 
5、公司股东牛忠育、牛国锋、贾兴贵、林国龙、
张钧、梁保国、王增跃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6、公司股东众兴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安素梅
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梁宝东、张云、牛国锋、牛忠
育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锁
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
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同时,公司股东梁宝东、张云、牛忠育、牛国
锋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表示不会因本人
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7、公司股东梁宝东、牛忠育、张云、牛国锋、葛
雅平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述
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当年所持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IV
八、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九、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2014年4 月24日 
 
内蒙古大中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V
 
   
发行人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
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
公司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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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以及股东杭州联创永溢、杭州联创永源、上海
联创永沂、新疆联创永津、无锡同创创业、林圃生、林圃正、安素梅、安凤
梅、孙建新、程国川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
分股份。 
公司股东梁宝东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受让的 12,890.60 万股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2,823万
股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张云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受让的6,445.30 万股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643 万股股
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葛雅平承诺:本人持有的自众兴集团处受让的50万股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市
之日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其余20万股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牛忠育、牛国锋、贾兴贵、林国龙、张钧、梁保国、王增跃承
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截至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股东众兴集团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安素梅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梁宝
东、张云、牛国锋、牛忠育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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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
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
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 个月。同时,公司股东梁宝东、
张云、牛忠育、牛国锋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表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项承诺。 
公司股东梁宝东、牛忠育、张云、牛国锋、葛雅平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述承诺的锁定期满后,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当年所持可转让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
价的预案 
根据2013年11 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公司及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上市后三年内
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稳定股价方案内容如下: 
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
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况时,公司将启动以下稳定股价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1)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应启动股价稳定
措施。 
(2)启动程序 
本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之日起的五个
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完毕相
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 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起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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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III
况予以公告。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未
能实现,则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价稳定方案即刻自动重新生效,本公司、控股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继续履行股价稳定措施;或者公司董事
会即刻提出并实施新的股价稳定方案,直至股价稳定方案终止的条件实现。 
(3)停止条件 
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
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迫使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
务。 
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1)项的
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1)公司回
购公司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
持公司股票。各措施具体安排如下: 
(1)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将自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
竞价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公司当年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
件,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本公司控股股东众兴集团承诺,在本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