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
及其摘要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
(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作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
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经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修订内容主要为在“解除限售 考核同 行业公 司的选取 ”中增 加“如 因同行 业企业 发生重大违规、破产重组或其它异常情形导致经营业绩不具备可比性的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确定,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及说明”的内容; 有利于提升同行业企业业绩对标的合理性及
可比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计划”)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 本计划的修订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对相关议案的表决,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计划的修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 12 月修订稿)》,并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姚兴田、屠鹏飞、许芳、刘俊勇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