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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平高科: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4

隆平高科: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0998          证券简称:隆平高科        公告编号:2022-16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隆平高科诉荃银高科 123.16 万元;湖南隆平反诉荃银高科 120
万元;荃银高科诉湖南隆平 30,1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22 年 4 月 13 日,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隆平高科”)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皖民初 3 号]: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该案原于 2021 年 10 月公司以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荃银高科”)单方违约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的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诉讼。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6 年,公司与荃银高科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其中约定:荃银高科授权公司(含子公司)使用“五山
丝苗”与公司(含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同时,公司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后,公司在充分保障荃银高科合法经济利益后,公司拥有完全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权利。公司一直积极履行协议约定,湖南隆平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隆平”)作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自主配组了新的杂交水稻品种。

  2022 年 4 月 11 日,湖南隆平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
[(2022)皖民辖 89 号],荃银高科以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为由向湖南隆平提起诉讼。基于荃银高科的起诉严重侵害了湖南隆平的品种许可使用权,湖南隆平提起了反诉。目前就此纠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作出本案由其审理的裁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2-15)。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长青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合平路 618 号 A 座 518

  被告: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覃衡德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 98 号

    (二)事实与理由

  2016 年,原告(乙方)、被告(甲方)签订《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确立双方“五山丝苗”植物新品种的许可使用关系。“五山丝苗”系籼稻常规授权新品种,品种权人为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以下简称“广东水稻所”)。2011 年,广东水稻所与被告签订《关于“五山丝苗”的独占许可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支付品种使用费 280 万元,即享有“五山丝苗”品种的独占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对品种享有生产、销售以及开发的权利,但不得在广
东省区域内销售该品种种子;就品种繁殖材料,协议约定广东水稻所有偿提供适量原种,被告每年可自行扩繁、生产种子用于生产经营。基于以上背景,协议约定被告授权原告使用“五山丝苗”品种,属于品种许可使用权的转许可。

  协议约定:

  (1)甲方授权乙方(含乙方子公司)使用“五山丝苗”与乙方(含乙方子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测配组合;

  (2)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使用“五山丝苗”测配乙方没有知识产权的水稻不育系,也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五山丝苗”;

  (3)乙方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后,乙方在充分保障甲方合法经济利益后,乙方拥有完全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权利;

  (4)为方便市场开发及维权,甲方不参与乙方就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杂交水稻组合申请品种权;

  (5)乙方获得甲方上述授权后,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的杂交水稻组合通过审定的,每组合需一次性支付甲方使用费 120 万元/组合,支付时间为新组合第一次通过审定之日起 60 日内;

  (6)甲方与广东水稻所签署的关于“五山丝苗”权利转让的有效协议(甲方应提供复印件)为本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

  (7)乙方在广东省推广或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新品种事宜由乙方与广东水稻所协商确定,与甲方无关。如乙方与广东水稻所协商不成,乙方不得在广东省推广或使用“五山丝苗”测配选育而成的新品种。

  原告依照协议约定的品种许可使用范围,实施了“五山丝苗”与自有亲本的
配组,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11 月共计配组“隆优 534”等 15 个杂交水稻新品种
(通过省级或者国家级审定)。以上杂交水稻新品种,均由原告或者原告内部授权由子公司研发、省试或区试,申请品种审定;对审定品种,原告指定子公司进行繁殖、生产、加工和销售。根据协议第(5)条约定,原告就 15 个审定品种应付被告“五山丝苗”品种使用费共计 1,800 万元,已经全额支付(含提存公证)。原告自始至终信守协议,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义务。


  2018 年至 2021 年,被告分别以书面函件或者公告声明的方式,阻止原告或
原告授权子公司在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范围内正常研发新品种、正常生产和销售已审定品种。

    (三)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停止单方违约行为,继续履行《使用水稻常规品种“五山丝苗”配组协议》;

  (2)判令被告消除违约及虚假宣传对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在《农民日报》、《中国证券报》主要版面刊登道歉公告;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123.16 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参与并密切关注相关诉讼进展,并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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